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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山东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科技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我校国际学生公寓的国际学生。本办法所称之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住宿流程

第三条入住

新生报到时,须凭国际交流学院出具的审批单入住公寓。

第四条房费

收费标准以《山东科技大学国际学生住宿费标准》为准。此外,物业将收取一定押金。

第五条校外住宿

学生向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租房原因、房屋详细地址、房东联系方式,由国际交流学院研究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签署《校外住宿协议书》并完成退宿手续,学校公寓内不再保留床位。学生须于3个工作日内持合法有效的护照、签证及租房合同等及时至相应公安机关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并报备公寓管理办公室。如住宿地变更、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等,国际学生须及时办理住宿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退宿

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退宿时国际学生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公寓管理员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如有丢失、损坏,则按价赔偿,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赔付时,须补足。如果责任不清,须由宿舍成员均摊。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门卡,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押金。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七条住宿管理

国际学生办理手续后应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房间。如因物业维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房间,经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国际交流学院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九条卫生管理

国际学生应保持公寓内外环境整洁,爱护楼内设施物品。本人房间以外区域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严禁堆放个人物品。对于放置在公共场所的个人物品,管理员有权要求学生尽快清理,如拒绝清理或无法确认物品所有人且堆放时间超过3天的,管理员有权利将其另行处理。

第十条作息制度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晚归(晚于23∶30,周五、周六24∶ 00)。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在值班室登记晚归原因,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原则上夜间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值班室申明并登记。严禁擅自不归。

第十一条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本校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可由受访学生带入公寓; 校外人员来访须先经国际交流学院同意;不接受异性互访。来访时间为9∶30至21∶30。不得将未经登记的人员容留在公寓内,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容留他人在公寓内。

第十二条维修

当公寓内配置的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或者更换时,应由入住国际学生到公寓值班室报修,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按规定予以维修。如因学生人为造成的损害,维修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入住国际学生严禁在公寓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下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

4.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或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

5.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造成安全隐患或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它导致设备设施损坏行为;

6.在公寓区内吸烟、喝酒、打架、经商,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的行为;

7.在宿舍房间内做饭、烧水,使用违禁大功率电器,如电暖风、电炉子、电热水壶、饮水机等行为;

8.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

9.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撬门破锁、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10.制造噪音,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11.未经批准私自在公共区域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

12.违反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作息制度的行为;

13.各种形式的传教及举办宗教聚会等活动;

14.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

15.其它经学校确认为违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奖励与处罚

1.奖励:国际交流学院每年根据安全、卫生、纪律、公物维护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宿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2.处罚:入住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三种,情节严重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